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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医保,珠海拟出台新办法!


提高待遇保障水平、

调整职工医保退休缴费年限及补缴方式、

放宽转诊条件、

提高异地转诊报销比例……

事关医保,

珠海拟出台新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国家及省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医保局拟对《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16〕47号)进行修订,起草了《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10月16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全面梳理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群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支付标准、就医管理等内容。


一是按照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要求,推进基本医疗保险规范统一,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住院待遇标准、异地就医等有关规定。


二是将现行的参保缴费、待遇水平、就医管理、个人账户、退休续缴等内容梳理整合到《征求意见稿》中,同步废止7份相关文件,符合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部分,与现行政策保持一致,确保我市医保政策的完整性和延续性。


《征求意见稿》具体有哪些内容?

一起来关注!



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政策

一是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为职工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或单建统筹职工医保,不再以职工户籍身份进行区分,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执行。


二是明确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原办法为3个月)内参保的,可补缴出生之日起的居民医保费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规范职工医保筹资政策

一是调整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缴费费率。根据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中“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为6%左右,个人费率为2%”的规定,拟将我市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含生育保险)从6%调整为5.5%,个人缴费费率从1.5%调整为2%。灵活就业人员、工伤职工、失业人员参照执行。


二是逐步提高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缴费费率。根据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中“逐步统一单建统筹职工医保费率,费率与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一致”的要求,为保障政策顺利过渡,拟分次调整,从2024年1月1日起费率调整为4%(含生育保险0.5%),2028年1月1日起调整为与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一致,达到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要求。单建统筹职工医保费率提高的同时待遇也进一步提高。




完善居民医保筹资政策

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由原办法的定额筹集调整为按比例筹集。2025年及以后年度的居民医保费以本市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城乡居民个人按缴费基数的0.8%缴纳;学生和未成年人个人按缴费基数的0.6%缴纳,政府财政对全体居民医保参保人按缴费基数的1.2%进行补贴。


同时,规定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国家或广东省规定标准且不低于本市上一医保年度筹资标准,年增长额不高于国家或广东省规定的年增长额。



提高待遇保障水平

一是提高了参保人员住院报销比例。为支持我市分级诊疗,同时保障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要求,将职工医保的住院支付比例从统一标准调整为按医疗机构等级适度拉开,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一、二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均提高,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各级医院报销比例从94%提高至95%。单建统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筹资提高后,住院待遇上支付比例提高至与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一致,在职人员比原办法提高2至4个百分点,退休人员比原办法提高5个百分点。调整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一级医院支付94%,二级医院支付93%,三级医院支付92%。其中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各级医院均支付95%。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支付比例与原办法保持不变,各级医院均支付90%。


二是调整了医用耗材目录中的单价在2000元(含)以上的一次性材料费的报销规则,调整为个人先自付30%,再纳入核准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调整后不降低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



调整职工医保

退休缴费年限及补缴方式

一是贯彻落实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要求,为应变老龄化逐步延长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征求意见稿》规定将我市医保退休累计缴费年限到2030年1月1日,逐步统一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统一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


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调整方案

(点击图片放大查看)


二是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退休待遇享受档次,且取消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按0.8比例折算为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规定,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和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合计计算,不需折算。



放宽转诊条件

提高异地转诊报销比例

一是取消市外转诊需转往省内的本市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限制,转诊医院为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即可。


二是取消市外转诊就医报销比例比市内降低2个百分点的要求,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按市内就医支付比例报销。



规范名词表述

一是根据机构改革后的机构职能对涉及的部门机构名称进行了调整。


二是近年来,我市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文件要求,已出台相关文件对原办法中相关名词进行了调整,在本次修订中统一规范表述。将“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调整为“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再分为“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和“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社保年度”调整为“医保年度”等。




《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主要政策内容修订前后对比表




(点击图片放大查看)


据了解,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26日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或扫描识别下方二维码,可下载查看《征求意见稿》原文,并提交意见建议↓


《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修订后,

将进一步健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维护参保人员的医保权益!

来源|珠海政府整理,素材来自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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